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,王五的公司本身就有承包该项工程的资格,张三作为经办此事的领导也有向研究决定的领导建议的权力。”
第一场的辩论在黄一曦发言后,几乎是一边倒的趋势,但也没有象众人想像的没什么看头,尽管到了最后,正方的自由发言人几乎把自己摆放在了公诉人的位置上,气势咄咄逼人,而且引经据典、援用法条。
不过他并没有提出什么崭新的观点,只不过是把正方的意见做了一个比较成功的归纳和总结。
但众人心里都明白,正方这个漂亮的结尾没有办法挽回他们的颓势,除非商洛宇这个自由发言人和一辩那样犯蠢,而商洛宇会吗?从他前面的发言大家都发现,不太可能。
果然商洛宇不负众望,他最后的陈词中,针对对方一辩说的十九大报告加入自己的总结陈词中,“综上所述,张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既没有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故意,也没有收受他们财物的客观行为,更没有与李四有共同的犯罪故意。
因此,我方认为,不论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分析,还是从共同犯罪的要件来看,张三均不构成受贿罪。
正如伯尔曼所说,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将形同虚设。诚然,案件是社会的焦点案件,反腐问题关系到民生、关系到国之根本,我方同样对也是深恶痛绝。
然而,作为法律工作者,我们对张三行为的定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坚持法律的客观性,保持头脑的清醒性。
坚持重遏制、强高压、长震慑并非今天非罪,明天重罪,一名法律人,查明和确认案件的事实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归结过程,而是准确认定一个在法律规定与犯罪事实的过程,否则将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,偏离了立法的本意,不能够正确地认定罪名。